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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宋慈》之十三初任提刑官

2015-09-22 17:15:35  来源:建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杨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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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熙三年(公元1239年),宋慈因为浙西赈灾有功,被任命为广东提刑。

上任之初,宋慈就面临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积案如山。原来,广东官吏多不遵守法令,有的嫌犯被拘押几年都未审理。如何整肃广东吏治,是一大难题。

宋慈认真查阅了原始案卷,发现许多命案是因勘查检验不清导致证据不足而搁置的。他立即将需要重新检验和重审的案子发回各州县,并下达了办案规程,责令办案人员限期清理滞狱案件。

为让办案人员树立时效意识,宋慈反复强调:尸体检验有很强的时间性,稍有迟滞,就会造成尸变。而尸体是获取证据最直接的物体,随着尸体的腐烂,很多证据可能会消失,以致于不能查明具体死因,造成疑狱。

在当时,根据口供定罪是通行的做法。而宋慈处理案件却奉行“据状断之”,即依据证据断案。宋慈认为,只要证据确凿,即使没有嫌犯口供也可以结案;如只有嫌犯口供,没有确凿证据,也不能定罪。

在办案过程中,宋慈除了提倡“重证据,轻口供”外,还主张“罪疑从无”。如果适用刑罚有疑问,就不予追究。而当时的通行原则是“罪疑从轻”或“罪疑从赎”,即罪行轻重有可疑之处,可从轻判处,或以赎金的方式判处。宋慈的理由是:“疑罪从轻”的前提是推定嫌犯有罪,只是可以从轻判处。这样做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不能查证属实的疑罪,仍然给予定罪,只是在量刑上作从宽的处理;二是对疑罪处以赎刑的做法,对于无钱可赎的老百姓来说是毫无意义的。由于“疑罪从轻”、“疑罪从赎”所奉行的仍然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以至于冤狱不断,并造成大量的积案。

对于宋慈的做法,不少官员提出了质疑。他的属下就好意提醒他,说:“前朝仁宗即位不久,接到奏狱(指情理可疑的死刑案件),不知怎样裁决。当时宰相吕夷简建议说:‘凡是奏狱一定存在情理可疑的地方,既然有疑问,从轻处罚就可以了。'仁宗认为很有道理,便接受了吕夷简的建议。所以,我们纵观仁宗在朝的时候,疑狱是一律从轻处罚的。”言下之意是,即便是宋仁宗这样宅心仁厚的皇帝对疑狱的处理也只是“疑罪从轻”,你宋慈又怎敢自作主张,搞什么“疑罪从无”呢?

宋慈说:“所谓‘疑罪从轻',不过是小仁。真正的大仁,是先圣所说的‘疑罪从无,仁也'。当今圣上英明,弘扬理学,尊崇孔孟之道,所要实施的不正是这样的大仁吗?”

由于宋慈坚持“疑罪从无”的判案原则,所以他“阅八月,决辟二百余”,即在八个月的时间里就处理了200多件死刑案件,昭雪了一批冤假错案。

一时间,宋慈名声大振。 (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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