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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童游中队执法队员在嘉禾南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路边公共区域被私自堆放了大量装修废弃砖石。这一行为不仅拉低了城市“颜值”,更对过往行人和车辆通行埋下了安全隐患。 案例回顾 执法队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拍照取证,迅速锁定了违法当事人张某。经查,张某因房屋装修产生建筑垃圾,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一时便利,未按规定将垃圾运送至指定消纳场地,而是擅自倾倒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这种图自己省事、让大家“添堵”的做法,不仅侵占了公共空间,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过程中,执法队员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当场向张某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后果,并详细宣讲了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流程。
鉴于张某认错态度诚恳、整改意愿强烈,执法队员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对张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清理。 目前,该处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道路恢复整洁畅通。 普法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