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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宋晚期,不同印坊主间,为了细分书籍销售市场,同时有了印坊声誉等诸因素的觉醒。在市场角逐中,印坊主间纷纷开始有了版权意识。现今我们所能见到的最早的版权保护文字记述,恰恰是在建阳的建本图书版本中。 南宋理宗嘉熙三年(1239),建阳籍学者祝穆于《方舆胜览》中记载了祝太傅宅干人吴吉,奉命具状申明转运司出具榜文以保护刊刻书籍权益的经过和结果:“本宅隐士一生灯窗辛勤,编著了《方舆胜览》《四六宝苑》等多部书籍,非剽窃编类者所能比拟。今已雕版刊印,所费浩瀚,累经两浙转运使司、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戢翻刊。然而,近来书市嗜利之徒将本宅刊印 书籍翻板盗印,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或颠倒排序,不仅对本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贻误学士大夫披阅,祸害无穷。鉴于此,本宅特具状申明转运使,乞求出示榜文,张贴晓谕麻沙书坊以及常平、熊屯等刊印书籍之处,并乞帖嘉禾县以使吏民周知。如若发生盗印本宅刊印书籍之情形,容本宅陈告,缉捕盗印之人,销毁盗印刻板,以杜翻刊之患。南宋度宗咸淳二年(1266)六月,福建转运使如其所请,榜示麻沙书坊不得翻刊上述书板。” 我们从以上的原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祝氏家族为了保护祝穆所创作的书籍免遭他人盗版印刷,而无奈地向两浙转运使司呈请昭告天下:“发生盗印本宅刊印书籍之情形,容本宅陈告,缉捕盗印之人,销毁盗印刻板,以杜翻刊之患。” 盗版可能导致的后果,在这份具状中也表述得相当详尽:“书籍翻板盗印,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或颠倒排序,不仅对本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贻误学士大夫披阅,祸害无穷。”从中似乎也看出了与今天我们所见的盗版书籍极为相似。既侵害了著作者的著作权,也侵害了出版商的正当权益,还贻误了读者对书本知识的汲取。 正因为有多方的利益被侵害,所以政府对不法盗版印坊主的科罪也就顺理成章了。 到了明代,建阳的刻书大家余象斗在他所刊行的《东游记》中写有一段著名的声讨盗版的文字:“不佞斗自刊《华光》等传,皆出予心胸之编集,其劳鞅掌矣!其费弘巨矣!乃多为射利者刊,甚诸传照本堂样式,践人辙迹而逐人尘后也。今本坊亦有自立者,固多,而亦有逐利之无耻,与异方之浪棍,迁徙之逃奴,专欲翻人已成之刻者。袭人唾余,得无垂首而汗颜,无耻之甚乎!” 只是,余象斗自己在盗版方面本身是有劣迹的,他不仅翻印他人已成之刻,甚至杂糅了好些他人之作为己所有,采用了待人与待已不同的双重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