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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所托非人”,后果很严重!——建阳一女子因“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01-24 09:40:39  作者:   来源:建阳交警大队   责任编辑:肖练冰

快过年了

可南平的江女士却摊上事了

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建阳交警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且是建阳

以危险驾驶“共犯”入刑的首案

法律绳上俩蚂蚱,刑事责任逃不掉!

案情还原

1月12日凌晨,江女士驾车带其朋友林先生到建阳童游某烧烤店参加聚会,席间与好友交杯换盏,二人均喝了不少酒。聚会结束后林先生又提出要去吃炖罐,江女士本打算叫上代驾,但林先生觉得炖罐店就在附近,自告奋勇帮忙江女士开车。江女士不但没有阻止,反而放任林先生酒后驾驶。结果驶出没多久,就与其他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

经检测,林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39.1mg/100ml,系深度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交警建阳大队依法立刑事案件侦查,但涉案嫌疑人除了林先生,案发时明明坐在副驾驶位并未开车的江女士也赫然在列。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阳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余崇亮:“江女士作为机动车控制人,明知林先生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其驾驶上路行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所以江女士、林先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明知对方喝了酒,还把车借给对方开

所托非人

同样不可取

那么什么情况下

会让自己一不小心就变成了

危险驾驶共犯呢?

危险驾驶

哪些行为会成为危险驾驶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现在知道为啥了吧?

要记住不仅自己不能酒驾

也不能让喝了酒的其他人驾车

建阳交警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铁律!

把酒后禁驾四个字抛之脑后

最终吃亏的是自己

同时提醒大家,监督身边人

严格遵守酒后不开车的原则

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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