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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只有男子才享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女子嫁出,仅在出嫁时得到一定的陪嫁品,除衣着、铺盖、家具、金银首饰外,还有陪嫁田产以至于陪嫁婢女。 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子女都有家庭财产继承权。但由于封建习俗根深蒂固,且当时《民法》宣传不力,所以女子享受家庭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一般都流于形式。 家庭财产的继承,一般都在子女长大成家之后,父母(或其中一方)主持分家事宜,或立下遗嘱,由亲戚中的长辈(一般是舅舅)作公证人。家庭财产留下一份父母养老产业外,兄弟等分。在民间有“抽长”的风俗,即长孙可以分一份。父母的养老产业在老人去世后,一般变成该家共有的祀产,由各房子孙轮流照管,其收入作祭祀费用,或为勉励儿孙读书,取得功名的子孙分享。 建国后,《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男女平等,子女都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随着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渲染深入,越来越多的家庭能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但在习惯上,一般仍由男子继承家庭遗产;且由于同胞感情关系,女子对兄弟继承遗产大都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