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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加强重点场所防控的通告
2022-08-15 09:24:02  作者:   来源:建阳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温柳婷

当前,国内疫情多地散发,局部地区疫情反弹,奥密克戎BA.5已在多省份引发本土聚集性疫情。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筑牢疫情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建阳区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特别是酒店(含宾馆、民宿及桑拿按摩)、餐饮行业、超市、商场、农贸市场、KTV、影剧院、网吧、酒吧、汽车站、理发店、棋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基本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各类防控安全提示警示,组织风险评估,确保达到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须做到“五个一”。即:“一罩”,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入场所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一测”,进入场所前,须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场所;“一查”,查看健康码、行程码;“一扫”,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须扫场所张贴码后方可进入(无智能机用户须登记个人相关信息);“一检”,全区重点人群按照要求频次做好核酸检测“应检尽检”“适时抽检”工作。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监督举报电话:5837922(疫情防控指挥部)

三、警示曝光

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监管和督导,发现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到位的,或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的,第一次警告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罚款、停业整改、行政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日起,将采取随机抽查、定点检查等形式,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防控措施不力的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向全社会进行集中曝光。倡议消费者不进入上述场所消费。

请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深刻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屏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通告、通知等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平市建阳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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