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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2016-05-05 09:41:50  作者:   来源:建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潭政综〔2016〕1号

为了实施我区工业强区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增强我区经济综合实力,现将我区和上级近年来出台的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综合完善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界定:

(一)当年上缴税收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产值达1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当年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新办工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改善投资环境

1.区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政银企联席会,协助重点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召开恳谈会或到企业现场办公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

2.重点企业主要领导列席全区性重要会议,并优先推荐为区政协委员人选。

3.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自行选择一所学校入学;企业外聘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以上)、高学历人员(硕士以上学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市区学生同等待遇入学。

4.凡涉及服务企业的相关部门都必须向重点企业做出书面服务承诺,有审批事项的需承诺办结时限,接受企业监督。

5.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区直部门需要进行的检查实行:(1)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定期检查和中央、省、南平市要求的检查,实行告知备案制,原则上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企业、区效能办及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2)报批制:开展专项工作检查或其它检查,实行审核报批制,必须报区效能办批准才能进行。对检查后出现处罚,或对企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区对口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6.对重点企业所需电力、原材料、扩大生产用地等,区政府在区内可调配资源中给予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促使施工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建阳本地产品。

7.由区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挂点企业进行帮扶,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将及时做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给予解决。

8.对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二)用地政策

1.鼓励集约节约用地。新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含标准厂房)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从第三层起(含三层)生产厂房按5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用地面积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并给予租赁企业三年的5元/平方米?月补助(单个租赁企业年补助最高5万元);单宗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00亩;重大项目实行分期分批供地,首期供地后开工面积达到2/3以上或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70%以上方可再次供地。加强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企业用地被国土部门认定为地块闲置的,依约取消原招商引资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且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3.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4.对新出让的重点工业用地在签订出让合同时,依法约定可将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高延长18个月。

5.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纳税奖励政策

1.重点工业企业上缴税收总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每增加3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奖励1万元 (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

2.重点工业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给企业2万元,其中5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

3.重点工业企业连续3年均达到年上缴税收增量上百万;上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地方留成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给企业10万元,其中5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供电、矿山、房地产企业除外)。

4.以上各项奖励年度内不重复,就高不就低。

(四)税费政策

1.区国、地税部门应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对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协助上报上级税务部门办理。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实施品牌战略

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重点企业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新产品奖的企业,按南平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重奖。

2.鼓励重点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3.鼓励争创名牌。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以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及“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根据需要可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创品牌工作的有功人员。

4.鼓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企业),按南平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重奖;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申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企业),每个项目给予补助0.5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每批准一项采标标志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补助不超过三年;对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承担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5000元。

(六)鼓励企业上市

1. 支持工业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包括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以及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

2.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真实体现前两年企业盈利水平,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本级留成部份通过扶持工业发展基金补助企业,其中3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3.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在省证监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两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通过工业发展基金补助企业用于改制上市费用,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4.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再奖励50万元。

5.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在达标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产值1亿元,加奖5000元。对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在达标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每增加产值1亿元,加奖5000元。(对2015年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参照执行上述奖励标准)。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区委、区政府此前的有关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四、本文由区工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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